商標之定義及我國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類型

by | 7 月 10, 2023 | Article, Publication, 專利

常常有客戶問我,商標該怎樣申請註冊才能達到最大的保護﹖以筆者從事商標代理及諮詢業務近三十年經驗認為,應先從瞭解甚麼是商標,以及其作用與功能為何;又,具有何種特質的標識才足以構成商標;進而瞭解目前我國商標法規定受保護的商標類型為何等環節後,再通盤理解如何申請商標註冊以達到最大的保護範圍,應為最好的路徑。而依上述所要論述及涵蓋的範圍較廣,筆者需要以分篇章之方式分層介紹說明。而為了讓讀者快速進入瞭解商標領域,將先行說明商標的基本定義後,依序介紹:受我國商標法保護的商標類型、商標之識別性,以及商標該如何申請註冊,才能達到最大範圍之保護。

壹、何謂商標

一、我國商標法規定上的定義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

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為商標法第18條所定。

第一項主要說明以任何具有「識別性」的單純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標識,或以上開各種所例式之標識的聯合式所組成者,都可當作商標。因此,商標是可以各種不同的型態方式存在。

第二項則為商標定義的核心,即,一個具備識別性之標識,應達到「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之程度時,該標識才足以成就商標的基本要件(即,商標註冊之積極要件),而成為一個「商標」。因此,商標主要的功能及目的就是讓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該商標標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藉此該標識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作為相區別。故從法條定義而言,所謂商標是指:1、具有識別性的標識2、表彰或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及出處3、可藉此與他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方便相關消費者尋求購買或服務者。

二、一般對商標的定義

簡單而言,就是透過使用該標識,而得以將一個企業或個人的産品或所提供的服務,與另一企業或個人的産品或所提供的服務加以區別者。易言之,一切得以區別任何企業或個人間的産品或服務的標識,都可視爲一個商標。因此,某企業或個人將商標標示使用於其商品或服務上時,除了用以讓一般消費者據以辨識產品或服務之來源,而方便消費者選購或尋求服務外,其實也兼具有表彰商品的製造者或服務的提供者之商譽與信用的功能。

 

貳、我國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類型

依商標法第18條所規定,可將目前我國商標法規下受保護的商標類型示舉如下:

一、文字商標:

泛指任何可辨識的各種語言文字及字母,包括有意義及無意義的文字或詞彙等。

二、圖形:

泛指由點、線、面集合成的圖樣,例如人物、動物、植物、器物、自然景觀或幾何圖形等。圖形之設色可為彩色或為墨色,也可為平面或為立體影像所呈現的平面圖形。

三、記號:泛指一切標記或象徵的符號,如十、一、×、÷、%、音樂符號、數字或特殊符號等所構成。

四、顏色:指由單一顏色或二種以上的顏色組合標識,係以單純的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識別,而不含特定形狀的圖形外觀。是若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服務的裝潢設計外觀的全部或一部分,其顏色必須單獨足資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五、立體:泛指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的立體形狀,可能的態樣包括商品本身之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等。

六、動態:泛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而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動態商標所欲保護者,為該動態影像所產生整體的商業印象,已足使相關消費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七、全像圖:亦稱雷射圖或全息圖(Hologram)。全像圖商標指以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全像圖是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而呈現出立體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依觀察角度不同,並有虹彩變化的情形。全像圖常用於紙鈔、信用卡或其他具價值產品的安全防偽,也可能被利用於商品包裝或裝飾。

八、聲音: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係以聽覺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方法,聲音商標可為音樂性質的商標,例如一段樂曲或一段歌曲,也可為非音樂性質的聲音,例如人聲所為的口白或獅子的吼叫聲,而該聲音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九、聯合式:係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之各種組合而成的標識。例如「文字」可以與圖形或記號組合成聯合式平面商標,亦可與聲音相結合而以動態變化過程作為聯合式商標。

(以上資料摘節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型態)

由以上商標法第18條所規定之商標型態似乎共有九種。然事實上,上開九種商標型態僅僅是例示之規定,而任何足以讓一般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可能成為商標法所保護之商標。其他如依嗅覺、觸覺、味覺等可感知之標識,在符合識別性規定之要求時,皆有可能申請註冊商標,進而受到商標法之保護。

叁、傳統與非傳統商標型態

我國自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的新商標法,開放了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商標法註冊保護之客體後,頓時,受保護的商標態樣就增加了相當多樣態。也因為新修法之關係,大致上可將受我國保護的商標另行區分成傳統與非傳統二種商標型態。

一、傳統商標型態:

此一類型的商標,即為早期構成商標的元素僅止於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此由民國82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的舊商標法第5條:「商標所用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應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即可完全揭露當時受我國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型態僅限於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此種以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構成的商標即為「傳統商標型態」。

惟應注意者,在此階段商標法時期,只有以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商標,方可作為商標法所保護的標的,超出上述各型態的任何其他商標態樣都不准註冊,當然亦不受到我國商標法的保護。

二、非傳統商標型態

近年來人類的商業活動較之以往更是頻繁熱絡,交易型態亦日趨複雜與多元化,再者,因科技的發達,使得大眾傳播的管道與廣告設計態樣變得更多樣化。因此過去僅限於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的商標態樣,時至今日已明顯不敷使用之情勢下,目前歐美等先進國家,都已逐漸進一步就以往傳統不足的商標型態以外的其他型態的商標予以開放保護,近來,歐洲共同體、美國以及新加坡等國基本上已經開放了各種非傳統的商標型態作為註冊保護的對象。而此種有別於傳統商標型態者,就是非傳統商標型態。

三、再者,按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中,除去構成傳統商標元素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外,其餘如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或其聯合式等,皆為非傳統商標之型態的例示表現。又在我國亦採全面性開放任何「足以讓一般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可成為商標法所保護之客體情況下,其他如依嗅覺、觸覺、味覺等可感知之標識,以及連續圖案等,只要具備識別性,都可能成為我國商標法所保護的客體,而諸如此類型的商標就是非傳統的商標型態。

以上筆者是就商標之定義、我國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類型,以及傳統與非傳統商標型態等為簡述說明,以期讓讀者們先瞭解何謂商標,及目前受我國商標法保護的商標類型。有此等基本概念後,筆者在接下來的文章,將先就商標的識別性予以介紹,最後再就商標該如何申請註冊,才能達到最大範圍保護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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